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关于
暂停销售使用上海医药(集团)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的通知
京药监宣分办〔2007〕40号
宣武区各药品经营企业、医疗机构:
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关于暂停销售使用上海医药(集团)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的通知》(京药监稽便〔2007〕227号)的文件要求,请辖区内各单位对本单位经营和使用上海医药(集团)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的情况进行自查,具体通知如下:
一、上海医药(集团)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,批号分别为:070403A、070403B,规格:5mg。如发现上述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,迅速采取控制措施,并将检查情况速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。
二、发现或未发现上述产品的单位,均要将自查结果用书面材料方式并填写《注射用甲氨蝶呤销售使用情况统计表》加盖单位公章后,于7月9日15:00前传真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。书面材料随后及时上报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《注射用甲氨蝶呤销售使用情况统计表》
(联系电话:63312281;传真:63312282)
二ΟΟ七年七月七日